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校企紧密合作,推动校院(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生产性实训基地),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合作格局,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共建目的第二条生产性实训基地是指具备生产条件并开展生产活动的实训基地
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同时具备生产和实训教学功能,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为主要目的在真实的岗位上开展实践教学
第三条校院(企)双方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培训、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第三章共建条件第四条生产性实训基地合作医院(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或软件实力
第四章共建方式第五条合作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
由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医院(企业)提供全部资金、生产设备和技术,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医院(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双方共同组织学生实训和管理;2
由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及以租赁形式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医院(企业)提供部分设备及全部经营资金,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医院(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双方共同组织学生实训和管理;3
由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及设备,学校和医院(企业)共同提供资金及技术等,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校内工作站(工作室),合作完成技术革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推广等;4
其他合作共建方式
第六条合作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依据不同实现功能分为:教学为主生产性实训基地、研发为主生产性实训基地和培训为主的生产性实训基地
第五章基地管理第七条成立校院(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医院(企业)和学校教务处、科研处、继续教育学院、计财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及相关系管理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