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指令97/23/EG-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 第 259 页 欧共体官方公告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97/23/EG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过) 内容提要 指令的背景 第 1 条 范围和定义 第 2 条 市场监督 第 3 条 技术规定 第 4 条 产品的自由流通 第 5 条 合格的假定 第 6 条 欧洲理事会的技术标准和法规 第 7 条 欧洲理事会有关压力设备的规定 第 8 条 安全保证条款 第 9 条 承压设备分类 第 10 条 合格评定 第 11 条 欧洲官方文件的批准 第 12 条 授权机构 第 13 条 承认的第三方组织 第 14 条 用户检验机构 第 15 条 CE 标识 第 16 条 滥用 CE 标识 第 17 条 无题 第 18 条 需要拒绝或限制的决定 第 19 条 法令的撤消 第 20 条 转换和过渡规定 第 21 条 指令的收件人 附件 1 基本安全要求 附件 2 合格评定表 附件 3 合格评价程序 附件 4 在设计第 12 条所指的授权机构和第 13 条所指的认可的 第三方组织时,所满足的最低准则 附件 5 在授权第 14 条所指的用户检验机构所满足的准则 附件 6 CE 标识 附件 7 合格声明 欧共体指令97/23/EG-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 第 260 页 欧共体官方公告——统一欧共体成员国的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 (本公告为强制性法令) 指令的背景 欧州议会依据欧共体成立的条约特别是第100a 条款和欧洲理事会的建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依照条约189b 条款的过程,根据1997 年2 月4 日研究欧洲理事会批准的草案,考虑以下原因: 1. 鉴于欧共体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限制的市场,在市场内保证商品自由流通,人员自由流通,服务和资金自由流通; 2. 鉴于各欧共体成员国对安全、卫生、家畜和财产保护的法律和管理规定在内容和范围是有区别的,而欧同体法律规定没有包括有关承压设备;对于设备的许可和检验过程在欧共体成员国之间也不一致,这些不一致能在欧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 3. 鉴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是排除贸易壁垒的唯一办法;这个问题不能被一个欧共体成员国很好的解决;必要的是,本指令仅确定了其应用 范围内的承压设备规定。 4. 鉴于一个承受 最 高 压力 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