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 极 发挥 第三方专 业机 构 作用,全 面 统 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 作。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计 划 单 列 市和新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 财政部门应积 极 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或 指定专 门机 构 ,履 行规划 指导 、融资支 持 、识别评估 、咨 询 服 务、宣 传 培 训 、绩 效 评 价 、信 息 统 计 、专 家 库 和项目库 建设 等职 责 。 第五 条 各 参与方应按 照 公平、公正 、公开和诚 实 信 用的原则,依 法、规范、高 效 实 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六 条 投 资规模较 大 、需 求 长 期 稳 定、价 格 调整 机 制灵 活、市场化程 度较高 的基础 设 施 及公共服 务类 项目,适宜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 政府或 社会资本发起 ,以政府发起 为主。 (一)政府发起 。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应负 责 向 交通、住 建、环 保 、能 源 、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