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为老服务的问题与建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为老服务“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总体格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第 13 项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也提到了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
由此,街道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作为城市治理的“神经末梢”,在为老服务领域中,承担着大量繁重工作
另一方面,在“决定”第 4 项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中明确“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可见,街道作为基层管理机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公共服务和事务性管理,是改革的趋势
从 2012 年起,我所在的挂职街道提出了用 3-5 年的时间,积极探索以项目化工作解决民生问题的制度框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围绕“助老、助学、助困、助残”等民生问题,以承接项目的模式,开展专业化服务
这与国家法律和党的社会治理方略相一致
鉴于由社会组织参与项目化工作,既是街道在政府职能转变理念下的有益尝试,也是基层实现社会治理的创新途径,更是对基层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挑战,为此,笔者拟结合挂职期间参与街道民生工作的实践,在对社会组织参与为老服务领域项目化工作的实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完善社会组织参与项目化工作的制度规范的角度,谈些体会与思考
一、社会组织参与为老服务领域项目化工作的实践据了解,该街道现有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社会组织共 32 家
其中,属于民政系统的有 8 家,由街道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者由街道聘用事业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7 家,只有宝善公益事务服务所 1 家是由社会人员自发组成,由街道于 2012 年底从杨浦区引入
2012 年,街道民生项目化工作有 16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