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告密者案的法理学思考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摘要]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
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展开外,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合法化纷争的分析,提出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主张
1992年,在加拿大的一个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传出颤抖却又有力的声音:“各位先生,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
究竟我的生命是谁拥有呢
”短短几句话,问得委员们不知所措
这是患上绝症后,一直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罗得里格斯太太临终前的呐喊和抗争
的确,我们有死的权利吗
对生与死的考问和思索几乎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就始终存在的永恒困惑
2001年4月,荷兰通过的安乐死法案再次把世界的目光聚焦到这个令人关注的话题上
安乐死的观念和行为,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是个法律上的难题
至今似乎还没有那一个问题能像它那样,会涉及如此多的重要法律理念而又如此惹起纷争;也很少有哪个法律问题能像关于安乐死的争论那样常常让我们感到无法自圆其说
安乐死究竟应不应该合法化
本文拟从生命权、个人自由等角度对安乐死合法化纷争做些粗浅探讨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
国内目前对安乐死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有人认为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为解除其极度的痛苦,由病人本人或亲属要求,经医生鉴定和有关司法部门认可,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命的过程
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这是沿用了西方的传统解释,对安乐死的内涵外延界定的不准确,是导致安乐死被误解及引起争议的原因
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科学化,主张“安乐死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痛苦,使死亡状态安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