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规章清理事项通知与法律规范农业项目报批事项汇编规章清理事项通知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目前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正在开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根据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这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定要求,同时也是为加快海西省会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行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此次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高效及时完成。 二、清理范围和清理责任单位此次规章清理范围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政府规章(目录附后)。规章集中清理工作根据“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由规章确定的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实施部门作为清理责任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与各项规章实施相关的其他单位也可提出清理意见。三、清理标准各清理责任单位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比与规章密切相关的上位法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对规章中存在的与上位法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提出清理意见。重点是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去年出台的《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年 6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第 1 页 共 5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近期市人大地方性法规清理结果进行清理。四、清理工作要求(一)各规章清理责任单位应当对规章进行讨论梳理,区别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保留等处理:1、对规章已被上位法所代替,或者规章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予以废止;2、对明显不适应现实要求,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逝的,基本不适用的规章宣布失效;3、对规章有关条款内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进展要求、与上位法不一致、规章之间不协调或者规章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予以修改,尤其是要根据全国人大《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现有规章中有关“征用”、“投机倒把”等提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