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四、《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考题 1:(判断)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三名以上的专职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