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全体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管理绩效,实现预期工作目标,有效监督执法、服务工作,全面公开、公正、公平地评价局属各单位、职工的工作实绩,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实现一体化联动管理,实事求是确定工作目标,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推动城市管理工作
二、考核范围 以全部局属大队、科室及全体干部职工为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及赋分标准 共分周个性考核(不定期发现计分,包括:各部门及职工承担的职责任务)和月共性考核(跟踪计分,包括:信息及舆论监督 、限期整改 创新性工作及超额完成任务情况)两项内容,总分 100分,上下均不封顶
具体项目内容及赋分标准详见附表一《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全体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外部稽查)操作表》、附表二《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全体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内部自查)操作表》 四、 核分计分办法 (一)考核方式
采取部门内部自查和外部专门稽查并重的方式进行考核
1、部门内部自查
各部门依照附表二《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全体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内部自查)操作表》或附表一《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全体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外部稽查)操作表》中标注“代内部”及其说明规定的考核办法(总分 100分)进行考核,于每月 25日前将每名工作人员的岗位绩效考核得分(得分最高者不得超过 100分)报稽查大队同时通知责任人限期整改,作为该工作人员部门内部自查得分(逾期以零分计)
2、外部专门稽查
由稽查大队依照附表一《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全体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外部稽查)操作表》的规定,每周不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进行一轮检查考评(每轮共不少于 3天),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成绩现场留据记录(书面)、现场通知限期整改(以书面形式对部门下达,再由部门复制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责任人)、现场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