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的主要义务及法律责任 1 、 勤勉尽责义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第二十一条 承销机构承销定向工具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规则,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2 、召集持有人会议职责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第九条第二款 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发行人、主承销商或信用增进机构均可以自行召集持有人会议,履行召集人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本规程履行持有人会议有关职责的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和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 评、警 告 、严重警 告 或公开谴 责处 分,可并 处 责令 改 正 、责令 致 歉 、暂 停 相关业务、暂 停 会员权 利 或取 消 会员资格。对负有直 接 责任的董 事 、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直 接 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 评、警 告 、严重警 告 或公开谴 责处 分,可并 处 责令 改 正 、责令 致 歉 或认 定不适 当人选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制 度、建 立 企业质 量 评价 和遴 选 体 系 、披 露 义务、督 促 义务、代 理追 偿 义务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 中介服务是 指 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 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七 条 主承销商应建 立 、健 全 相关内 控 制 度,包 括 营 销管理制 度、尽职调 查 制 度、发行管理制 度、后 续 服务管理制 度、突 发事 件应对制 度、追 偿 制 度及培 训 制 度。 第八 条 主承销商应建 立 企业质 量 评价 和遴 选 体 系 ,明 确 推 荐 标 准 ,确 保 企业充 分了 解 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范性文件及其所应承担的风 险 和责任,为企业提供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