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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联 通 供 应 商 主 数 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逐 步 形 成 中 国 联 通 完 善 的 供 应 链 管 理 体 系 ,为 企 业 运 营 和 各 业 务 发 展 提 供 唯 一 、准确的 供 应 商 基础数据 , 实现中 国 联 通 供 应 商 基础数 据 的 单点录入、全局共享,依据 中 国 联 通 采购管 理 办 法 、中 国 联 通 IT 规划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 法 。 第二条 本办 法 所称供 应 商 , 是指直接向中 国 联 通 提 供物资和 服务 的 企 业 及其分支机构、事业 单位和 个人。个人包括个体 工商 户和 其他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 法 所称供 应 商 主 数 据 , 是指在整个企 业 范围内各 个信息系 统需要共享的 , 长期稳定存在的 , 描述供 应商 自然属性的 相关数 据 。 第四条 中 国 联 通 供 应 商 主 数 据 管 理 的 原则:一 级平台、两级管 理 、三级操作。 第 二章 供应商主数据管理范围 第五条 中 国 联 通 供 应 商 主 数 据 按照企 业 供 应 商 和 个人供 应 商 分别管 理 。对于费用较低的 零星购置或一 次性供 应商 , 根据 成 本优先的 原则不对其数 据 进行 管 理 , 仅作为 企 业供 应 商 的 特 殊 类 型 ( 杂 项 供 应 商 ) 予 以 归 一 化 管 理 。 第六条 供 应 商 信 息 主 要 包 括 基 本 信 息 、业务地点信 息 、联系人信 息 、采购信 息 和财务信 息 等五类 信 息 。 供 应 商 基 本信 息 是供 应 商 的 自然属性,由供 应 商 主 数据系统管 理 。 第七条 供 应 商 的 其它业务属性,由各业务属性的 归 口部门负责,通过各专业应 用系统创建和维护。 供 应 商 的 业务地点信 息 和财务信 息 由财务部门归 口负责,在 ERP 系统中维护;联系人信 息 和采购信 息 由采购管 理 部门归 口负责,在采购管 理 系统中维护。 第 三章 供应商主数据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中国联通建立全集团统一 的 供 应 商 主 数据管 理平台,建立全集团集中的 维护工作组,统一 负责供 应 商 编码、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等管 理 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九条 中国联通总部和省两级采购管 理 部门是中国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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