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规范—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 xx 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事业部、项目部(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四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 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工程进度、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内部调剂、报废处置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成本核算、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处置等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2. 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3. 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4. 固定资产的保管与清查; 5. 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6. 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