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 如果说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证成过程,那么从法律证成的角度来看,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从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正当的。 从上述的角度出发,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内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中推导出来。 外部证成:即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 内部证成涉及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外部证成涉及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如果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本身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那么该法律决定也就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在法律运用中,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中的前提的。外部证成过程中也必然地涉及内部证成,也就是说对 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亦有一个内部证成的问题。因此。法律人在证成前提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即使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得到一定的法的渊源和法律解释规准的支持,但是这个前提作为一个法律判断或结论不是从该前提所依赖的前提中逻辑地得出的,就是不正当或不合理的前提。这就是说,法律人在法律适用或做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确立的每一佧法律命题或法律判断都必须能够被重构为逻辑上正确的结论。总之,我们不能够将内部证成只理解为通常所谓的法律规范、案件事实与法律决定之间的推理规则,而包括了确立前提本身所要遵循的推理规则。 法律推理与其他推理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 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论为基础; 二, 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三,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法律推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规则的正确含义及有效性即是否正当的问题、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正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