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一)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的原则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坚持的一般原则。同时,应当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特殊情形作出特别处理,并辅之以明确成员资格的保有期间、确立资格取得的唯一性等原则。简言之,也就是在确定特定农业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将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作为整体来系统地把握,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不但是关系到政治权利的问题,而 且 最 现 实 的意 义是关系到经济分配 的财 产性权利问题。什 么 情况 下 成员资格始 取得? 是采 取出生地主 义 、血 统主 义 还 是户籍 原则决 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对此 ,目 前 不能在任 何一部 全 国性法律 中找 到答 案 。学 术 界主 要 有三 种主 张 : (1)登记主 义 : 即 采 取单 一标准的做 法,以户籍 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 实 主 义 : 即 主 张 以是否实 际 在本村组长 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成员资格。 (3)折 衷 主 义 : 即 采 取复 合标准的方 法,主 张 以户籍 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 住的事 实 状 态 为例 外 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另 外 ,尚 有权利义 务 关系说 ,即 以权利义 务 关系是否形成的事 实 作为判断标准的方 法。即 以必 须 与 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 实 上的权利义 务 关系及管 理关系的人,才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笔 者 认为,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 应当以户籍 为一般原则,尤 其 是原始 户籍 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这 是一种原始 取得即 当然取得,即 使 没 有在本地登记户口 ,但只 要 其 未 在其 它 地方 登记户口 ,就应认定其 户籍 在本地。但是,不能仅 以户口 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否则不仅 将会 剥 夺 因超 生而 没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