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5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 114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 缴 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 户或 挪 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 及时 支 付 农民工工资时 ,用于支 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 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 施的主 管部门,建设、水利、交 通、国土 资源 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 构 按照职 责 共 同 负 责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