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定价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出租车定价问题是近年来讨论激烈的问题,由于政府对出租车价格的管制,以及出租车公司向旗下出租车收取的份钱,使得为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并促进服务的公平供给这一初衷无法实现,各方利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按照古典经济学说,市场是一部运作精巧、成本低廉、效益最佳的机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本身就能有效地调节经济运行和各个经济主体的活动。所以,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应当是市场先于政府,政府需要慎重干预,尽量利用市场的固有力量解决问题。只有当市场明显失灵且政府干预显然有效时,才可采取适当行动。因此,笔者对出租车定价的经济学原理进行简要分析: 一. 出租车的基本属性 出租车是具有方便、舒适、灵活、全天候,以及“门到门”等特点的运输服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与私家车相媲美,目前已成为重点满足个性化与支付能力较强的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简称“公交”)方式。 与大中容量公交一样,出租车也是一种按一定乘坐规则供公众享用的客运方式,其服务对象具有非特定性。不同之处在于大中容量公交供互不相识的多人乘用,出租车则主要供少数几个相识的人乘用,但这丝毫不影响出租车的共享性与公用性,犹如大堂、卡座、包房都是向公众提供用餐服务的形式一样,只是出租车属于一种小容量的公交形式。 从产品的公共属性看,大中容量公交在达到拥挤状态之前,增加一个消费者并不会影响原有消费者对运输服务的消费水平,这意味着一定量的运输服务按零边际成本供给。同时,此类运输服务能够区别对待消费者,只为支付运费者提供服务,而将不付费者排除在外。因此,大中容量答对交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属于准公共物品性质。出租车则不同,虽然其服务对象也是非特定的,但对于每一次服务都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因此更接近于私人物品性质。 从产品的公益性看,大中容量公交主要针对一般或较低收入水平的消费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大众化出行服务,用于保障居民(尤其是低收入人群)最基本的日常出行,属于日常生活的必需服务,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相对而言,出租车主要是为收入水平较高的消费群体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其服务对象虽属公众但并非大众,虽属日常生活需要但并非基本生活必需,是一种较高层次的运输服务,不属于城市公共事业应当向公众提供的普遍服务项目,公益性相对较弱。 综上所述,由于出租车的共享程度不及大中容量公交广泛,而且具有更接近于私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