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6 0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 到 2 0 1 2 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 40%以上
到 2 0 1 3 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凡是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市、县(市、区),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技术路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
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基础图件的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0,有条件的,可选择1:5000 比例尺图件作为基础图件(同一个设区市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作为所有权调查、发证和建库的依据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省农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