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