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的美洲铝业公司是一个在加拿大注册的公司,它同几家外国公司组成了一个在瑞士注册的联合公司,该联合公司对向美国的出口规定了具体的数量限制。在确定对该案的管辖权时,法官指出,任何国家都可以对在其境外从事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对其国内产生影响的人追究责任,而不管行为人是否为其属民。也就是说,即使某项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行为不是发生在美国的领土上,即使行为人不是美国的公民或法人,只要该项行为实际影响了美国的商业,那么美国法院就可以主张美国的反垄断法的适用。 美国联邦政府诉美洲铝业公司垄断案 原告:美国联邦政府。 被告:美洲铝业公司,依据地宾西法尼亚州。 一、案件基本事实 美洲铝业公司成立于1888年9月18日。从事铝锭的生产和销售,也进行成品和半成品的金属制造与装配。 铝是不能在自然状态下发现的,通常 是以氧 化 物 形 态存 在。其中一种 形 式 是化 合物 铝土。从实用目 的出发,最 有 效 的铝提 取 物 是铝矿砂 。18世 纪 以前 铝已 经 被作 为一种 金属提 取 ,但 直 到 1886 年它才 得 以在去 除 氧 份 后 在商业意 义 上使用并被用于工 业开 发。一个叫 HA L L 的人发现了这 一方 法并在1889年4 月2 日取 得 了专 利 ,他把 这 项专 利 转 让 给 了美洲铝业公司。借 此 ,美洲铝业公司取 得 了法律美 国 联 邦 政 府 诉 美 洲 铝 业 公 司 垄 断 案 --第 1页美 国 联 邦 政 府 诉 美 洲 铝 业 公 司 垄 断 案 --第 1页许可的生产纯铝的垄断权,直到1906年4月2日专利保护期届满。后来,一个叫BRADLEY的人发明了一种不需外部加热的熔炼方法,亦于1892年2月2日取得专利权。这一改进在铝制造上具有很大的经济效应,因此在1906年4月2日以后,虽然人人都可以用HALL的方法生产铝,但从实践的角度上,没有人能与BRADLEY的冶炼方法竞争,到1909年2月2日BRADLEY的权利保护期也届满了。1903年10月31日,美洲铝业公司与BRADLEY专利的受让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美洲铝业公司通过这一合同取得了这一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美洲铝业公司则承诺向BRADLEY专利的受让人以10%的折扣出售一批铝,平时则以批发价的5%以上的折扣向BRADLEY专利的受让人出售铝。这样,直到1909年2月2日,美洲铝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