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粤人社函[2013]2365 号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制定本工作指引,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时参考使用: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人。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了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如下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 号,以下简称 66 号《通知》)附件 4,)一式两份。 2.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三)受理程序: 1.受理人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见 66 号《通知》附件 5)交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 66 号《通知》附件 6)交申请人,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时限要求。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 (二)初审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