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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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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1 号【发布日期】 2005-11-18【生效日期】 2005-11-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1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于 2005 年11 月 18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是指,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为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尽快获得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进行特别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存在以下情形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决定按照本程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实行特别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依法启动时; (三)国务院药品储备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实行特别审批的建议时; (四)其他需要实行特别审批的情形。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生产和进口等事项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现场核查及试制样品的抽样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及现场核查 第五条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注册申请统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药品及预防用生物制品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将有关研发情况事先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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