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合同分则————运输合同第一节运输合同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特征:1
运输合同一般为双务、有偿合同2
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二、运输合同的分类1
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2
以运输工具为标准3
以承运人的多少为标准旅客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单一运输合同联合运输合同三、承运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义务我国法律限制了承运可以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设定了强制性承诺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四、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运输合同的效力,即指运输合同关系中,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拘束力
这里主要指承运人和了旅客或托运人的一般性义务
(一)承运人的义务1
承运人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通常的运输路线运送旅客、货物
(二)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第二节客运合同一、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
(二)特征:1
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2
原则上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条件)——实践性合同二、客运合同的效力1
旅客的义务(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2)旅客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3)旅客有不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2
承运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合同法》第298条(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3)救助义务《合同法》第301条(4)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