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XX]9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5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为手段,统一规划,防治结合,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完善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机制。(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搭建机动车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二、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一)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环境保护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划组织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报环境保护厅审核批准实施。环境保护厅负责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二)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已经开展地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城市,应在发放的地方标志有效期满后换发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部监制,环境保护厅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各市第1页共5页(州)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核发,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检测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各级公安部门应将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纳入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时的审核内容。机动车排气检测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通过年审。(三)开展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营运和高频率使用机动车的排气监管,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进行专项治理,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淘汰进程。应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黄标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等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四)加强新车污染控制。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和阶段性车辆排放标准。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阶段性排放标准进行注册登记。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公交、出租、环卫、营运车辆应选购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购买低能耗、低排放、环保型机动车。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一)规范环保检验机构管理。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关资质,并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无环保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不得进行环保检测工作。(二)明确检测方法。根据总量减排需要,各地要逐步实行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方法。应尽量利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测资源,建设简易工况法检测场站,经环境保护厅委托后开展检测工作。环保检验机构应公开检测程序和检测收费标准,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选择有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复检。(三)制定地方排放标准限值。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我省机动车地方排放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已第2页共5页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试点的城市,对机动车实行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检测的,可暂执行《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参考限值的最低排放限值。(四)建立社会化运营机制。鼓励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具备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