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孵化器的经验 (2)XX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孵化企业入驻标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和 XX 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孵化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新的高新技术项目。本条例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孵化、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第二章入驻条件 第四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 4.项目技术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工艺条件成熟,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 5.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6.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7.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第五条孵化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入驻时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或者为高新技术及其商品化、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业。 3.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4.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5.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6.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7.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无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第六条专业孵化器选择的孵化项目应当属于本技术领域。第七条以孵化项目为主的孵化基地所选择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以孵化企业为主的孵化基地所选择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