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有效控制造价,根据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范围 1、 增加或减少施工图设计中任何工程的数量; 2、 取消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 改变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 改变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型、位置和尺寸。 对于桥涵、排水及防护工程,当结构性质未发生变化,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略有增加,或者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对照,其工程量清单中数量有遗漏或多列均属于正常计量范畴,不属于工程变更。 第三条 工程变更的原则 1、 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有利于行车安全; 2、 不符合程序的工程变更,将不予审批,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3、 工程变更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4、 工程变更应遵循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或缩短工程使用寿命; 5、 不得将工程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经过审批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6、 工程变更应符合合同,真实准确,资料齐全,手续齐备。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类型 工程变更按变更内容划分为工程结构型式、设计标准、质量等级、数量和当家的变更。在填报工程变更申请表和变更令中的变更类型时,具体划分为:A:位置变更;B:结构变更;C:数量变更;D:单价变更;E:新增;F:取消;G:纠错。填写时要完整填写字母代号和类型,该变更类型仅以形成主要变更理由的那个类型为依据。如:一通道或涵洞位置发生变更时,很可能会引起数量变更,那么填报变更类型时只填“A:位置变更”即可。 第五条 工程变更等级 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变更。 一、 一般变更: 1、 投资增减单项不超过 5万元,累计不超过或不减少合同总价1%的变更; 2、 长度不超过 400m的局部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 3、 长度不超过 500m的边沟中纵坡调整; 4、 挡土墙砌筑材料、桥梁、涵洞的构造物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 5、 涵洞位置、长度、交角、标高、纵坡以及进出水口等的改变; 6、 桥梁工程某些局部的不影响结构受力的改变; 7、 长度不超过 15m的防护工程的改变。 二、 较大变更: 1、 投资增减单项超过 5万元小于 10万元,累计不超过或减少合同总价2%的变更; 2、 长度大于 400m小于 800m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 3、 长度大于 500m小于 1000m边沟纵坡的改变; 4、 路基防护工程结构型式的改变;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