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提高公司的整体技术、 质量水平素质,保持公司在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方面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将公司做大做强,特制定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属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认真贯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质量 规范、标准和规定,使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全部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质量验收标准,满足工程设计要求,使顾客满意。 第四条 认真贯彻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执行公司的程序文件。 第五条 鼓励工程处、项目部争创优质工程,全面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第六条 本制度共分十章,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技术交底管理制度、材料试验及施工试验管理规定、工程隐预检制度、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管理制度、竣工图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工程验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奖惩制度、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等内容,本公司所属各级施工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均应 遵 守 执行本制度。 第一章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 第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是对施工过程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必须贯彻国家建筑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遵循建筑施工工艺及其技术规律。 第三条 凡本公司承接的新建、扩建、改建及结构加固、装饰装修改造工程均应在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为指导施工准备和现场施工的纲领性文件,编制应全面、细致,具有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对施工要有具体的指导作用。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由工程处、项目部主任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员共同编制。 第六条 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条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重点部位、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关键工序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冬、雨期施工应编制季节性施工方案。 第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应在工程开工之前送交公司技术质量部进行报批,技术质量部审查后给出审批意见并保存。 第九条 经公司技术质量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负责人报监理审批。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监理批准同意后由工程项目经理组织实施。技术质量部落实施工组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