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用于建筑、道路、桥梁、管线等陆上工程建设的各类工程机械。 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抵押权人、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及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沉下陷; (三)空中交通工具坠落; (四)载运保险标的物的非商业性运输工具撞物、倾覆、平行坠落、沉没。 第五条 在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内,保险标的物在被有资格的操作人员使用、维护和保养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固定建筑物倒塌。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护保险标的物所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保险标的物损坏,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所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暴动、暴乱、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及各种污染; (四)地震、海啸、海潮、火山爆发、山体坍塌、山石坠落; (五)政府征用、没收、销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由于打桩、机械自重、地下作业或挖掘工作引起的地面下沉下陷; (七)自燃; (八)保险标的物的操作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物的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它流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或缺冷却剂等直接所致保险标的物的损毁; (二)燃料、触媒、液压油、冷却剂及润滑油料的损毁; (三)保险标的物因锅炉或压力容器内部蒸汽或流体压力发生爆炸及内燃机爆炸所致的损毁; (四)保险标的物因正常运行而引起的磨损、腐蚀、氧化、锈垢、孔蚀、锅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