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要求 一、 工程结算资料收集、编审原则及要求 1、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办理,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不合格工程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基地公司)不予接收承包方移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承包人责任 2.1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各种资料签认手续,收集整理有关结算资料,制作已完工程竣工图。 2.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并移交发包人; 2.3 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首先应按本要求整理结算所需的必备资料,其次再根据资料组织结算编制工作,并做好送审前的自审。2.4 承包人自审完毕后,编制移交清单,将真实、完整、规范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基地公司项目部,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2.5 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一式四份(竣工图二份),其中基础资料应至少保证两份原件。 2.6 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编制竣工结算,保证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2.7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提交的竣工资料审核合格后方能验收合格),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自审、送审工作,未在期限内完成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2 3、发包人(基地公司)责任 3 .1 、基地公司项目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各种资料原件一份,与工程监理、质量监督人员核实校对资料,特别是工程增、减变更资料,同时保留进度计量及工程付款支付凭证原件一份(附依据资料),以此复核承包人移交的结算资料。 3.2基地公司项目部收到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负责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格后移交运营部或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同时办理移交手续。 3.3 承包人送审的结算资料具体由基地公司预算室负责验收和移交或送审。 3.4 承包人延期不提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搜集到的现有结算资料编制结算。 4、运营部或造价咨询单位对接收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核,合格后进行结算审核,发包人及承包人给予配合。 二、送审结算资料清单及要求: 送审结算资料分基础资料和结算书两部分,两部分内容分别装订成册,若一册资料过多可分本装订。资料清单及要求如下 1、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目录(签收表):一式四份(附件 1)。 2、工程项目投资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复印 件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