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组成员:孙谦周静姜艳肖媛媛经济法案例分析屈臣氏侵犯人格权案123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介绍案例分析案例启示案例介绍•涉案人员原告(被上诉人):钱缘,女,大学生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详情_PART1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钱缘携侄子进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以下简称四川北路店)
当钱缘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钱缘遂被保安人员强行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全身进行检查,确定钱缘在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即要求钱缘脱去裤子接受检查
钱缘在拒绝无效的情况下,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
但女保安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遂允许钱缘离店
钱缘在12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2000元的经济赔偿
后钱缘还投诉到《新民晚报》反映情况
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1998年7月14“日致《新民晚报》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称: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二粒钮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
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详情_PART21998年7月20日,钱缘以屈臣氏公司和四川北路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要求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
被告屈臣氏公司及四川北路店则辩称:因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解开裤扣系钱缘自愿,钱缘没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