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企业改制上市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资产的选择与剥离 (一)政策监管环境鼓励整体改制上市 1、中国证监会鼓励整体改制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整体改制进行了规定,包括第1 4条和 1 5 条。在当前政策环境下,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申请人均提出整体上市的要求。已上市公司也将陆续通过增发完成整体资产注入。 2、整体改制有利于国务院豁免股份公司三年业绩连续计算 通常而言,整体改制符合政策导向,中国证监会愿意协助向国务院申请豁免股份公司三年业绩连续计算。 (二)确定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 1 、原则上讲传媒企业应与其他行业一样,遵守国家关于整体上市的大原则,但是,从业务实践情况来看,传媒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又必须进行资产剥离,其特殊性体现在几个方面: (1 )电视新闻类资产、报纸编辑类资产等均由于政策原因上市难度较大。但对出版集团而言,从已上市的辽宁出版传媒、安徽时代出版情况来看,除特殊情况外,出版社基本都可将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整体上市; (2 )传媒企业往往有大量的饭店、会议中心、旅游等与主业关系不大的辅业资产; (3 )传媒企业通常拥有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的资产,例如专门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社、地广人稀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新华书店、地方戏曲文艺院团以及歌舞剧院等; (4 )传媒企业还通常拥有大量地段良好的划拨土地和房产,虽使用率不高,但若投入股份公司将面临高额的评估增值,严重拖累股份公司未来业绩。 2、为此,传媒企业上市实践中十分重要的是确认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范围。建议与中国证监会充分汇报后,谨慎实施资产剥离方案,需注意以下因素: (1 )在产业政策指导下的非意识形态资产将更完整的进入上市范围; (2 )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与利润须保持良好的配比关系; (3 )不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不能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且须规范关联交易。 (三)部分媒体行业需要产业政策剥离意识形态资产 1、广播电视 (1 )广播电视行业意识形态最为敏感。目前国内尚未有真正意义上的广播电视行业整体上市公司。 (2 )“制播分离”改革试点为广电行业的资本运作创造了可能。在“制播分离”模式下,播出/新闻类资产保留在集团,包括节目制作在内的所有其它广电业务资产可整体改制上市。“制播分离”带来全收入、全成本进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根据市场定价水平向集团支付播出资源使用成本和其它必要的关联交易费用。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