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为从事文化体育业的业务,取得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或人个
纳税地点,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文化体育业” 税目范围的业务,应在业务发生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额计算,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文化体育业” 税目适用 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但是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取得的收入,不适用“文化体育业” 税目税率
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取得的场租收入,应按“服务业— — 租赁业” 税目适用 5%的税率纳税;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收入,应按“服务业— — 代理业” 税目适用 5%的税率纳税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或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演出、体育表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应按“文化体育业” 税目适用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应以其在一地的演出收入,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承包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出团体或个人演出表演活动的演出场、馆、院或中方接待单位,在向该演出团体或个人结算收入时代扣代缴税款
与“文化体育业” 税目有关的免税规定 (一)教育劳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上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对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各种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