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国家文物局 2 0 1 6 年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目 录 一、总则
1 二、术语
2 三、基本规定
5 四、内容和深度要求
9 1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和管理,增强文件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文物建筑类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和迁移工程
省级及其以下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文物价值的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可参考本要求
第三条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针对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投标时的“技术标”代替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条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项目工程特点,以及不同地域、不同时一 总 则 2 代的施工工艺特点科学编制
第五条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管理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 以工程项目为对象,由施工单位编制、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
第八条 动态管理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检查或因变更所作修改的管理活动
第九条 施工部署 根据设计文件内容和现场踏勘情况,统筹二 术 语 3 规划、全面安排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实施的活动
第十条 组织机构 施工单位针对工程项目组建管理机构,并明确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进度计划 为实现预定的工期目标,统筹安排施工顺序、起止时间和各工种衔接关系
第十二条 施工资源 完成施工项目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传统工具及机具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