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主要参阅了《新民事诉讼法》、《新民诉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最高法院专委贺荣的讲话、最高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杨永清“新《民事诉讼法》之法院应对”、以及《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对比》、《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苏泽林、郑学林)》等。 苏: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立法的重要成果,总体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诉讼制度,修改重点是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其中,申请再审管辖权的调整,“法院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有限再审原则的确立、再审事由的进一步明晰化是本次修改的亮点。 一、增加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的具体内容 第 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监督范围上,不在局限于民事审判活动,而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不仅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进行监督,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书,也有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检察机关不仅可以抗诉,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在监督手段上,检察机关还可以向当事人和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问题:民事诉讼活动的范围要比民事审判活动要大,但是民 2 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严格来讲是否属于诉讼活动,贺荣提到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非诉讼的审查程序做出的,而此次修改审查程序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该规定能否给予涵盖,但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应当属于诉讼程序。 增加了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建议:省院还是中院)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建议,也可以抗诉)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不清,需要明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注意的是:1、对驳回再审申请的,原来的规定是,没有新的事由,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