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机构 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专项审查由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类别范围内开展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内容?(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及扑救场地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三)建筑防火分区、防烟分区;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水源、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一)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库房的防爆设计; ?(十二)国家工程建筑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以上内容应在审查记录表和反馈意见表中作出消防专篇。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填写送审表; (二)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填写审查记录表,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附审查记录表),返还签章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记录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返还建设单位,交由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填写反馈意见表,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反馈意见表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对修改内容进行复审,填写审查记录并视审查结果按以上程序进行处理。 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含消防部分)备案程序 (一)施工图审查备案分级管理权限与初步设计审批分级管理权限一致。其中市管项目由建设单位统一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消防内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交市消防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消防内容同时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部分)备案应报送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附送审表、审查记录表、反馈意见表、终审意见表)及附图(附图为电子文件); 3、设计和审查合同及审查收费发票复印件。 (三)材料齐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予以备案;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应在 3 日内予以备案。 五、审查结果争议处理 建设和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