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条款) 一、《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法律】 二、《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 【地方性法规】 三、公安部 61 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消防监控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公安部规章】 四、公安部 107 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公安部规章】 五、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公安部 109 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 -2- 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多部委规章】 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 号)规定:“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七、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函[ 2005 ] 23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