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 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 900 元、1000 元 10 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县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县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 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 10 元。 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100 元养老保险费。 各级财政对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