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以下简称停车位)出让、转让行为,界定停车位产权归属,保障停车位合理使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出让、转让,政策性住房附设的停车位规范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各个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的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专有部分,是指构造及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停车位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
配建停车位是指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定的标准必须配置的停车位
增设停车位是指在配建停车位的配置标准以上,经规划 2 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兴建形成的停车位
第五条 配建停车位中必须设置时钟停车位,以供临时停车使用
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基地上设置的露天停车位视为时钟停车位
时钟停车位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设施,仅供临时停车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六条 配建停车位、增设停车位及时钟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规划指标和要求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注明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对停车位的权利归属、类别、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处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配建停车位、增设停车位及时钟停车位的数量、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四至和坐标等事项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停车位权属的,开发商转让停车位时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停车位约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设施的,停车位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 3 用与维护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建筑物内设置明确的标示及编号区分配建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