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各类土地审批程序和其他规定和土地审批 2 -1 一般规定 2 -1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及适用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1
协议出让; 2
招标出让; 3
拍卖出让; ⒋挂牌出让
(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 ⒈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⒉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⒊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经市政府批准,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 ⒈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⒉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下列经营性项目用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1
居住用地 (1 )独栋住宅、别墅用地; (2 )多层住宅用地; (3 )中高层住宅用地; (4 )商业、住宅混合用地; (5 )办公、公寓混合用地
商业用地 (1 )饮食 业用地; (2 )商业、办公混合用地; (3 )百 货 批发零 售 业用地; (4 )生活 用品批发零 售 业用地; (5 )生产 资料 批发零 售 业用地; (6 )企 业经营的市场用地; (7 )度 假 及娱 乐 用地; (8)办公用地
加油、加气站用地 4
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上述项目用地,按规定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分期分批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2-1-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一)内容 1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2
用地的方案号、宗地号、土地面积; 3
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 4
土地用途及性质; 5
地价款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 6
规划、市政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