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8〕158号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十四日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产业,根据《深圳市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深发〔2005〕1号)精神,设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十一五”期间,每年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市本年度预算安排的市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第二章管理责任及分工第五条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以及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五)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整体进行绩效评价。第六条市文产办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二)编制年度决算;(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第八条市文化产业发展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责任:(一)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二)参与对企业的实地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