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奖励、慰问、抚恤、资助等形式,为在工作中牺牲、负伤、患病、立功和生活困难的人民警察提供物质保障,激励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勇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构建和谐深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额为人民币2640 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公安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解放路4018 号深圳市公安局大院老办公楼五楼521 室,邮政编码:518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积极向社会各界筹集警察基金; 2 (二)宣传本会宗旨和章程,宣传社会各界和有识之士对本会的支持和贡献,在全市积极营造支持警察公正执法的良好氛围; (三)宣传表彰人民警察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 (四)抚恤、慰问和奖励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负伤民警和立功集体及个人; (五)资助本人或家属因患有重大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民警; (六)管理和使用本会基金; (七)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本基金会工作的能力; (三)7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