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奖励、慰问、抚恤、资助等形式,为在工作中牺牲、负伤、患病、立功和生活困难的人民警察提供物质保障,激励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勇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构建和谐深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额为人民币2640 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公安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解放路4018 号深圳市公安局大院老办公楼五楼521 室,邮政编码:518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积极向社会各界筹集警察基金; 2 (二)宣传本会宗旨和章程,宣传社会各界和有识之士对本会的支持和贡献,在全市积极营造支持警察公正执法的良好氛围; (三)宣传表彰人民警察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 (四)抚恤、慰问和奖励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负伤民警和立功集体及个人; (五)资助本人或家属因患有重大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民警; (六)管理和使用本会基金; (七)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本基金会工作的能力; (三)7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3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和决策; (二)对本会的工作计划、人事变动、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或其他重要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