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 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开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与其监视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政府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根底设施建设,提高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水平,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以与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监视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改革、公安、 财政、 交通运输、 林业、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有关工作
第五条【防疫工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动物卫生监视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视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预警预报以与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当逐步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第六条【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与动物疫病防控科学知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第七条【行为举报奖励】县级以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