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压氧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评分表 )为加强我省高压氧医疗质量及其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根据GB/T12130-2005《医用高压氧舱》 ,卫生部、劳动部1996 年颁发《医用高压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1999 年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发布的《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2004 版《医用高压氧舱管理与规范》,2014 年实施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质量控制标准及评估办法
高压氧科(室)准入标准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理由得分高压氧科(室)工作人员配备标准舱型医师护士技术人员氧气加压舱(单人舱) 婴幼儿舱专职或兼职1 名专职1 名兼职1 名成人舱专职或兼职1 名专职1-2 名兼职1 名空气加压舱(多人舱) 小型舱专职 1-2 名专职2 名专职或兼职1 名中型舱专职≥ 2 名专职≥2 名专职 1 名大型舱专职≥2 名专职≥2 名专职1-2 名10 查 医 院 专 职人 员 编 制 文件,专职人员配 备 不 符 合要求,每少 1人扣 5 分
单人舱多于 1台 应 该 相 应增 加 人 员 编制
医师护士均能进舱陪护病人
1 查看记录各市、地拥有 12 人以上高压氧舱的医院要成立建制的高压氧科,并按本要求配置好医、护、技工作人员
5 组 织 不 完 善者不得分高压氧科(室)从业医师要求具备高等院校临床医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护士要求护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技师要求机电专业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
4 凡一人不符合要求者扣 1 分高压氧医、护、技术人员必须到省卫计委医政处指定的培训中心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卫计委颁发的《医用高压氧专业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证件在有效期内
10 一 人 无 证 或过 期 者 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