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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山东省高压氧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评分表 )为加强我省高压氧医疗质量及其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根据GB/T12130-2005《医用高压氧舱》 ,卫生部、劳动部1996 年颁发《医用高压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1999 年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发布的《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2004 版《医用高压氧舱管理与规范》,2014 年实施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质量控制标准及评估办法。一. 高压氧科(室)准入标准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理由得分高压氧科(室)工作人员配备标准舱型医师护士技术人员氧气加压舱(单人舱) 婴幼儿舱专职或兼职1 名专职1 名兼职1 名成人舱专职或兼职1 名专职1-2 名兼职1 名空气加压舱(多人舱) 小型舱专职 1-2 名专职2 名专职或兼职1 名中型舱专职≥ 2 名专职≥2 名专职 1 名大型舱专职≥2 名专职≥2 名专职1-2 名10 查 医 院 专 职人 员 编 制 文件,专职人员配 备 不 符 合要求,每少 1人扣 5 分。单人舱多于 1台 应 该 相 应增 加 人 员 编制。医师护士均能进舱陪护病人。1 查看记录各市、地拥有 12 人以上高压氧舱的医院要成立建制的高压氧科,并按本要求配置好医、护、技工作人员。5 组 织 不 完 善者不得分高压氧科(室)从业医师要求具备高等院校临床医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护士要求护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技师要求机电专业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4 凡一人不符合要求者扣 1 分高压氧医、护、技术人员必须到省卫计委医政处指定的培训中心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卫计委颁发的《医用高压氧专业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证件在有效期内。10 一 人 无 证 或过 期 者 扣5 分高压氧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工作(见 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第77 条>)。证件在有效期内 。5 一 人 无 证 或过 期 者 扣5 分;无证单位不 得 使 用 氧舱高压氧科(室)所建空气加压舱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有关部门检查验收,方可开舱收治患者。10 未 经 验 收 者 不 得分 并 不 得 使 用 氧舱。氧舱使用单位将氧舱使用情况每年年底函告质控中心。10 无 氧 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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