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及风险评估概述食品中的不安全因素:1
物理性不安全因素2
化学性不安全因素3
生物性不安全因素4
假冒伪劣食品5
新型食品的安全问题第一节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国家标准(GB15193
1—2003)一、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对受试物的要求1.单一化学物质,应提供受试物(必要时包括杂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对于配方产品,应提供受试物的配方,必要时应提供受试物各组成成分的物理、化学性质有关资料
2.提供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人体可能的摄入量等有关资料
3.受试物必须是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的相同,在需要检测高纯度受试物及其可能存在的杂质毒性或进行特殊试验时可选用纯品,或以纯品及杂质分别进行毒性检测
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实验内容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第二阶段:遗传毒理学试验、传统致畸试验、30天喂养试验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和代谢试验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三、不同受试物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1.凡属我国创新的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或致癌性可能者或产量大、使用范围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须进行全部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2.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或类似物,可根据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结果判断是否需进行第四阶段的毒性试验
三、不同受试物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3.凡属已知的化学物质,WHO已公布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acceptabledailyintake,ADI,以下简称日容许量)者,同时申请单位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