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 H 省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H 省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分管负责人应当列席或者旁听本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理论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创新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方式方法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置机要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必要设施,及时更新技术手段,促进公文处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加强教育培训
在公务员招考中应当考察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恪尽职守,严谨细致,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