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 6 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简介: 1967 年3 月18 日发生了利比里亚籍油船“托利·勘庸”(Torry Canyon)号油污事故,该船在英吉利海峡触礁,船体断裂
船上载有12 万吨原油,约有6 万吨入海,造成英国南海岸、法国北海岸和荷兰西海岸大面积污染
为减少损害,英国政府派飞机将船舶残骸炸沉,并使船上原油燃烧
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约1500万美元
此案在美国法院审理
根据 1951 年《美国责任限制法》,对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实行船价制,而此案只有一条价值 50 美元的救生艇获救
此案最后以 300 万美元通过协商得以解决,但油污受害人仅得到1/5 的损害赔偿
此案向人们提出了两个问题,即沿岸国是否有权对公海上发生的油污时间进行干预,以及如何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全部或充分的赔偿
为此,原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同年5 月5 日成立法律委员会,专门研究上述问题,并在1969 年11 月10-29 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国际油污染损害法律会议,通过了两个国际公约
其一为《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以解决上述第一个问题
其二为《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公约》,简称《1969 年民事责任公约》
《1969 年民事责任公约》于 1975 年6 月19 日生效,目前共有缔约国约100 个
我国于 1980 年1 月30 日参加该公约,自 1980 年4 月29 日起对我国生效
《1969 年民事责任公约》生效后,又先后通过了1976 年议定书、1984 年议定书、1992 年议定书和其2000 年修正案
1976 年议定书将责任限额的货币单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
该议定书已经生效
1984 年议定书主要对公约做出了四个方面的修改:(1)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公约适用于为载运散装油类货物而建造或改造的任何船舶,不论其是否实际载有散装油类货物;(2)提高了责任限额,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