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且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 责任 1
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 2 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需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 一般定义 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
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