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15 号 关于《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 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 年11 月29 日以第A
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 条第4 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 年11 月29 日生效
我国是《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3 年9 月28 日 1 9 7 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 0 0 1 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 .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 .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 为结 队从 事捕 鱼 的渔 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 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 误 认为本规则其他 条文 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 .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 纳 分 道通航制
5 .凡 经有关政府确 定,某 种特殊结 构 或用途 的船舶,如 不能完 全 遵守 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 量 、位 置 、能见 距 离 或弧 度 以及声 号设 备 的配 置 和特性 的规定时 ,则应遵守 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 量 、位 置 、能见 距 离 或弧 度 以及声 号设 备 的配 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