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 — 附件2 《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 梯 》(TSG T7001—2009,2017 年 第 2 次修改)第 3 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将正文中出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六条除外); 2.将第七条修改为:“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 A[对于斜行电梯(包括斜行曳引驱动与强制驱动电梯)为附件 E,下同]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 二、附件A 修改 1
2(3), 序号 1
2(4)、1
2(5)、1
2(6)、1
2(7)相应地调整为 1
2(3)、1
2(4)、1
2(5)、1
2(6); 2
2 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1)~(3)在报检时审查,(3)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4)、(5)在试验时审查;(6)在竣工后审查”; — 16 — 3
3(4)中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 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修改为“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 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重大修理时):”; 4
4(2)中的“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
3 所述文件资料[1
2(3)和 1
3(5)除外],”修改为“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
3 所述文件资料[1
3(5)除外],”; 5
4(5)修改为“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附件 B 修改 1.将1
2 按照修改后的附件 A 作对应调整; 2
增加注 B-4:“当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