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05‟92号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在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草案)》的说明 劳动保障部部长 田成平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作说明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 1994年 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
11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臵,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于 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2005年 10月 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