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xx 乡村合作金融机构 租金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引导 (暂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美金融服务功能,知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推进 广东省乡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担保法》、《物权法》及《贷款公则》等法律、法例和《应收账款质 押登记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7
第 4 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 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广东省乡村信誉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方法(修 订版)》(粤农信联发 ,2008
223 号)等有关规章制度,联合我省农合机构实质 状况,拟订本引导
第二条本引导所称的租金是指权益人(出租人)因出租未经对外抵押的动不动产而获取的要求承租人付款的租借收入,包含现有的和将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利润,不包含其余收费权产生的应收账款(含转租借的租金)
租金质押贷款是指借钱申请人以其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要求承租人(付款义务人)支付租金的权益作为质押,从农合机构获得 必 定 金额 的贷款,并 如 期送 还 贷款本息 的人民币 贷款业务
- 1 -第三条在 合同 的限 期 内 ,借钱人依据自己实质状况向 农合机构申请借钱,农合机构依据借钱人的实质用 款进度、送 还 可 以力 ,确 立 借钱人的用款申请
第四 条租金质押贷款的四 个 基 本当 事 人为借钱人(申请人)、出质人(出租人、权益人)、义务人(承租人)和贷款人(即 农合机构、质权人)
第二章贷款因素 第五 条贷款额 度一般 不超 出贷款限 期 的租金收入的 70%
此 中租金总收入的合理性 确 立 由 各 农合机构依据各 地 的市 场 实质状况进行判 断
1 / 9 租 金 质 押 贷 款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第 1页租 金 质 押 贷 款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第 1页 存量贷款增添租金质押担保方式、能供给足额有效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