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
1一般规定 11
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用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2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4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 11
5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6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
7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8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和《建筑物电于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的规定
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
1建筑物应根据其重 要 性、使 用性质、发 生 雷电事 故 的可能 性及后 果 ,按 防雷要 求 进行分类
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规定,民用建筑物应划 分为 第二 类 和第 三 类 防雷建筑物
在雷电活动频 繁 或 强 雷区 ,可适当提 高 建筑物的防雷保护
3符合下列 情况之 一的建筑物,应划 为 第 二 类 防雷建筑物: 1 高 度 超 过 100m 的建筑物; 2 国家级 重 点文 物保护建筑物; 3 国家级 的会 堂 、办 公 建筑物、档 案 馆 、大 型 博 展 建筑物; 特大 型 、大 型 铁 路 旅 客 站; 国际 性的航 空 港 、通 信枢 纽 ; 国宾 馆 、大 型 旅 游 建筑物; 国